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779号原告化州市同庆镇梁景娣大米店。负责人梁景娣,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同庆镇中山。被告柯日金,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874。被告杜上娣,女,成年,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同庆镇梁景娣大米店诉被告柯日金、杜上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化州市同庆镇梁景娣大米店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达成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撒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同庆镇梁景娣大米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7元,由原告化州市同庆镇梁景娣大米店负担。
审判员 岑永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土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