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1912号原告李丹丹。委托代理人马洪庆,大庆市龙凤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微。被告谢平。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胥长春,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丹诉被告王微、谢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丹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丹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丹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