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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1912号

原告李丹丹与被告王微、谢平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丹丹,王微,谢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1912号原告李丹丹。委托代理人马洪庆,大庆市龙凤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微。被告谢平。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胥长春,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丹诉被告王微、谢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丹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丹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丹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