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25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周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凤,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阜南北城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陈侠,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环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阜南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处罚事项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阜南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孝琴
审 判 员 仕学虎
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前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