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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行审34号

阜南县环境保护局与阜南北城医院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南县环境保护局,阜南北城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25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周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凤,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阜南北城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陈侠,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环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阜南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处罚事项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阜南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孝琴

审 判 员  仕学虎

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前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