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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1455号

崔梦杰与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梦杰,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455号申请执行人崔梦杰,女,汉族,1992年6月16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修武县方庄镇沙墙村14号附2号。被执行人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太行东路百间房西头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智冲,经理。本院在执行崔梦杰诉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中,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笫00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赵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