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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505号

张德举与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0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当事人
张德举,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505号

原告:张德举。

被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盘锦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德举诉被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