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505号
原告:张德举。
被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盘锦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德举诉被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