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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410号

刘丽霞与于仁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丽霞,于仁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刘丽霞。被执行人于仁鹏。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于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