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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3执29号

谢某与史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某,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29号

申请人:谢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执行人:史某,女,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某与被执行人史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史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史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史某无任何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史某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扶养费,现就婚生子抚养权提起诉讼,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茶民初字第4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生仓

审判员  卢峰义

审判员  扈宏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铁永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