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29号
申请人:谢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执行人:史某,女,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某与被执行人史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史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史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史某无任何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史某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扶养费,现就婚生子抚养权提起诉讼,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茶民初字第4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生仓
审判员 卢峰义
审判员 扈宏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铁永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