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晓兰,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四川惠农有机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何渊。
被执行人:四川青龙湖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何克明。周晓兰与四川惠农有机饲料有限公司、四川青龙湖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周晓兰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惠农有机饲料有限公司、四川青龙湖养殖有限公司给付周晓兰10万元,其余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周晓兰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惠农有机饲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充虹溪支行账户的存款11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四川青龙湖养殖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充虹溪支行2245账户的存款1100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四川惠农有机饲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充虹溪支行某账户的存款1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蒲邦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蒋清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