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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427号

原告王甫轩诉被告王淑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427号

原告:王某甲,男,1979年9月14日,汉族。

被告:王某乙,女,1978年9月29日,汉族。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乙的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王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王旭栋

代理

审判员  邵高冲陪 审 员  刘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柴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