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玉川,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阿录国、尤江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国。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莉,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志甫,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红,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好光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王书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星波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峡石乡洛阳。法定代表人李福国,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杜玉川与被告李福国、刘莉、秦志甫、张小红、三门峡好光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光景塑料公司)、三门峡星波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波洗煤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玉川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玉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上诉人杜玉川撤回上诉;
二、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杜玉川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上诉人杜玉川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上诉人杜玉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俊洁
审判员 王永建
审判员 宋东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郎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