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孟祥波,女,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元思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晓晨,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生效的(2015)威民一终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晓晨名下的车辆进行了评估,现正在进行拍卖。因处置周期较长,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威民一终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二、(2016)鲁1002执字第1104、1105、1106号执行三案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锦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