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甲(又名武某乙),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温某某,睢宁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武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睢宁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武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王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某甲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某甲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武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韧
代理
审判员 杜秀兰
代理
审判员 谢立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