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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2025号

吴恒军与武加增、武维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某甲,吴某某,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甲(又名武某乙),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温某某,睢宁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武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睢宁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武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王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某甲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某甲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武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韧

代理

审判员  杜秀兰

代理

审判员  谢立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