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284号原告姜某,女。被告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云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卫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