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特4号
申请人:廊坊芝电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古县村街东南侧(春光南路18号),企业代码:601348715。
法定代表人:朴爱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爽,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利,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芦正国。
被
申请人:张连茹。
被
申请人:耿海威。
被
申请人:霍爱华。
被
申请人:马俊红。
被
申请人:卢志丽。
被
申请人:王丙正。
被
申请人:苏立娅。
被
申请人:吴丽斌。
被
申请人:牛美霞。
被
申请人:姚春红。
被
申请人:纪洪月。
被
申请人:李丹。
被
申请人:马凤芝。
被
申请人:赵明平。
被
申请人:金瑞雪。
被
申请人:郭颜静。
被
申请人:张东芳。
被
申请人:赵兴敏。
被
申请人:杨瑞洪。
被
申请人:芦亚莉。
被
申请人:李红红。
被
申请人:薛国洪。
被
申请人:崔桂芬。
被
申请人:胡广春。
被
申请人:张玲。
被
申请人:金雪娜。
被
申请人:陶立新。
被
申请人:写学丽。
被
申请人:刘连芳。
申请人廊坊芝电化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芦正国等30人之间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廊坊芝电化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廊坊市安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廊安劳人仲案(2016)第162-19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廊坊芝电化电子有限公司又以与被申请人芦正国等30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芝电化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廊坊芝电化电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廊坊芝电化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欣
代理
审判员 杨 莉
代理
审判员 李成佳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