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963号
原告:曹恩栋。
委托代理人:冯永锋,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恩栋与被告李卫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恩栋于2016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卫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恩栋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恩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850元。
审判员 兰 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镇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