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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2963号

曹恩栋与李卫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恩栋,李卫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963号

原告:曹恩栋。

委托代理人:冯永锋,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恩栋与被告李卫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恩栋于2016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卫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恩栋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恩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850元。

审判员 兰 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镇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