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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恢198号之一

宋文明与季芳、王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文明,季芳,王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恢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文明。被执行人季芳。被执行人王欣。申请执行人宋文明与被执行人季芳、王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恢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百龄

审 判 员  赵文龙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