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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341号

叶祥麟与邹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祥麟,邹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叶祥麟,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竹园北路。

被执行人:邹勋,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金河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勋的银行存款8363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