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叶祥麟,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竹园北路。
被执行人:邹勋,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金河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勋的银行存款8363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