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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708号

李玲叶与张淑侠、赵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玲叶,张淑侠,赵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08号

原告:李玲叶,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淑侠,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赵安民,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叶诉被告张淑侠、赵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叶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玲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玲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玲叶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