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08号
原告:李玲叶,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淑侠,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赵安民,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叶诉被告张淑侠、赵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叶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玲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玲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玲叶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