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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414号

于洋与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洋,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414号原告于洋,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立光。本院在审理于洋与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洋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黄 蒙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