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414号原告于洋,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立光。本院在审理于洋与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洋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黄 蒙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