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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0879号

王家志与刘潜怀、桂凤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家志,刘潜怀,桂凤霞,刘智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879号

申请执行人:王家志,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刘潜怀,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桂凤霞,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刘智睿,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74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