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717号
原告:吕某,男,汉族,高州市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公司员工,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1716。
被告:赵某,女,汉族,茂名市电白区人,茂名市××技工学校教师,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6666。本院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周 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邓春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