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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717号

吕宇与赵同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717号

原告:吕某,男,汉族,高州市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公司员工,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1716。

被告:赵某,女,汉族,茂名市电白区人,茂名市××技工学校教师,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6666。本院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周 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邓春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