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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3491号

郑州荣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荣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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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3491号原告郑州荣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玉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洪永,1976年,3月2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丽。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振华,男,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荣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提交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荣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37元,由原告郑州荣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房 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翟晨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