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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3民初982号之一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相茂、刘相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相茂,刘相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982号之一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邮政路。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恒,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相茂,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刘相东,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相茂、刘相东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125元,由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沈志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