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982号之一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邮政路。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恒,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相茂,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刘相东,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相茂、刘相东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125元,由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沈志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