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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高法执字第00033号

朱帮文、徐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帮文,徐琼,王恩惠

裁判文书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高法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朱帮x,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工商局宿区。申请执行人徐琼,女,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恩x,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高安市。本院于200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朱帮x.徐琼申请王恩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06)高民督字第(64)号支付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详及在公安信息网上查无此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06)高民督字第(6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建

审判员 丁 斌

审判员 陈茂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