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方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翰德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人仲案字(2016)第03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西安翰德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裁决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方强支付经济补偿金41352元、案件受理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西安翰德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翰德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旭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贺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