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924号申请执行人陈定,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莆民终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义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林锦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