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王修玉。申请执行人崔燕。申请执行人别丽萌。申请执行人王诗哲。被执行人孙茂礼。被执行人刘恩光。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修玉、崔燕、别丽萌、王诗哲与被执行人孙茂礼、刘恩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执行员 赵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