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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319号

王修玉、崔燕等与孙茂礼、刘恩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王修玉。申请执行人崔燕。申请执行人别丽萌。申请执行人王诗哲。被执行人孙茂礼。被执行人刘恩光。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修玉、崔燕、别丽萌、王诗哲与被执行人孙茂礼、刘恩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执行员 赵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