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77号
原告:吕苏祥。
委托代理人:余建友,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苏祥诉被告王新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苏祥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苏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吕苏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钱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