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被执行人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公证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吉长忠诚征执字第26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