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928号
原告:叶荣杨,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叶显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荣杨诉被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荣杨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以防止被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恶意转移财产,使得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叶荣杨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叶荣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俊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彭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