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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321号之二

卢兴武与XX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兴武,XX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321号之二

申请人:卢兴武。

被执行人:XX文。

被执行人(追加):陈远好,男,1976年5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二级站村陈庄组1号。身份证号码3424211976050750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执字第018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文、陈远好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