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2民初1160号原告刘宝发,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石清丽,系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蒙泰联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占荣,系公司总经理。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西大街融石大厦五楼。委托代理人段亚南,系包头市蒙泰联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马霄龙,系包头市蒙泰联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负责人。
原告刘宝发诉被告包头市蒙泰联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朱多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宝发的委托代理人石清丽,被告包头市蒙泰联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亚南、马霄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份,被告开盘出售东河区站北路10号蒙泰香榭里花园小区商品房,原告2013年6月27日和被告签订了2013-0012603号《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中对逾期交房。逾期付款等条款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原告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2014年6月30日交付房屋。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交付房屋,但对约定的违约金问题一再推脱,至今仍未解决,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你院依法判决。根据合同及附件约定,房屋违约金是日万分之二计算,同时还有延期交房的保证金,逾期交房保证书上面约定是2015年7月30日之后交房,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所以,我们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是从2014年6月30日-2015年7月3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出来的,一共是395天。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18日这18天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房屋配套的违约金5801.10元,这233天按日万分之0.6计算出来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给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6516.21元。2、依法给付房屋配套设施的违约金5801.1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原告的计算请求的计算方法我们承认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是违约交付,对此我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合同约定的补充条款约定的日万分之二的违约赔偿金的问题,原告应该提交合法有效对此有证明意义的证据加以证实。1、应该向法庭当庭提交交款手续,以确定以什么基础来计算万分之二;2、从2014年7月30日-2015年8月18日该时间计算应该是400天,不应该是原告所讲的395天+18天。该问题面对的是几百个业主,业主有权选择用诉讼的方法、非诉讼的方法,或放弃要求违约赔付,这是业主自己的权利。没有选择用诉讼方法解决的业主,我们本着相互体谅的原则,已经和部分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在90日承诺期以外一直到2015年1月18日的交房,以310天的违约时间计算给业主进行违约赔付,所以我们认为。对于违约的时间双方确实有约定,但应该仅限于400天之内。2、配套设施应该是指交付业主房屋以后,不能适应业主需求的违约内容,在本案中,交付房屋时,该配套设施已经适应了业主对房屋配套设施的需求,故被告方认为,该项违约根本不存在,再者双方约定的如果交付房屋不能适应业主的要求,应该在18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如果180天以后无法适应业主对配套设施的要求,将承担日万分之0.2的违约赔付金额,直至适应业主的需求为止。由于根本没有发生违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万分之0.2,不是原告诉请的万分之0.6,故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3、关于2015年7月30日的承诺,该承诺时间据该实际交付的8月18日仅仅18天,该时间涵盖于400天的违约时间之内,即便该项违约能够成立也仅仅只有18天时间的万分之三的差别,不应该重复计算。4、我们在交付房屋以后,为业主垫付了2015年-2016年度的供暖费1998.97元和垫付水费200元,应该从违约赔付中进行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开盘出售东河区站北路10号蒙泰香榭里花园小区商品房。合同约定:“第三条,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交付。甲方(被告)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原告)。附件五第二条,1、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的,逾期在90日内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人需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如出卖人未按照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的,逾期交付商品房超过90日的,双方同意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出卖方需自第9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按照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第九条约定,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2014年6月30日运行的,甲方应在18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十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成立后,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共计付款414957元。但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2014年6月30日交付房屋。2015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示延期交房保证书,蒙泰香榭里花园项目按原始购房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应给业主交房,经公司承诺必须按原始购房合同赔付损失,工程现交付日期延迟至2015年7月30日,并保证在此日期前交房。2015年7月1日到2015年7月30日期间的赔付,每日按照房屋全款的万分之二由被告给全体业主赔付。如果2015年7月30日还不能如期交房,每日按照房屋全款的万分之五赔付。被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原告送达入户通知书,2015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2015年12月1日被告为原告代付供暖费1998.97元、自来水费200元。但双方对约定的违约金未能达成协议。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给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6516.21元。2、依法给付房屋配套设施的违约金5801.1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2、交纳购房款发票一份(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金额即414957元,;3、��1)、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赔付通告,(2)、入户通知书,(3)、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证明被告是在2015年8月18日交房。(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4、延期交房保证书一份。及被告提供的1、交暖气费票据一张(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违约后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原则,以补偿履约方的所造成的损失为目的。关于房屋延期交付的违约金计算问题,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6月30���,而实际交房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延期交房天数为413天。双方又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按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日万分之二计算,且从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18日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对违约金利率的诉请,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房屋配套设施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在合同第九条约定了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违约责任,目的是为了保证业主在2014年6月30日入住时,能够正常的使用。虽然合同约定上水、下水、供电应在2014年6月30日运行,而且要求被告在不能正常运行后,在18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原告损失。但是该约定是以原告入住房屋时所使用的上水、下水、供电是否正常运行为前提,被告的交房日期已经违约至2015年8月18日,本案对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已进行认定,原告入住后并未发生上述配套设施无法运行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配套设施的违约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2015年12月1日被告为原告代付供暖费1998.97元、自来水费200元,应该从违约赔付中予以扣除的抗辩理由,因被告未提出反诉,原告不同意从违约赔付中扣除,故该抗辩理由应另案起诉,本案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头市蒙泰联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刘宝发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36516.21元。
二、驳回原告刘宝发关于配套设施违约金的��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64.62元,由原告负担6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朱多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耿惠君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