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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4号

李金超与陈高峰、薛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超,陈高峰,薛艳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超。被执行人陈高峰。被执行人薛艳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超与被执行人陈高峰、薛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诸朱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执行员  徐江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