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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刑更876号

高清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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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876号罪犯高清成,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高清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7月15日交付执行。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以(2013)平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判处高清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民事赔偿27万元已履行。刑期自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清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高清成于1992年4月22日,在信阳市肖王乡新店村听到朱某甲等人与高某甲因分杂交稻苗发生争吵便跑到现场,双方发生厮打,高清成将张某右小腿捅伤后。又朝朱某的左胸部捅,捅倒后,将朱某乙髋部捅伤,作案后逃走。朱某甲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罪犯高清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清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清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韩 洋助理

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