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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谷民初字第1822号

杨伟波与张万平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伟波,张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谷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杨伟波,男,甘肃省甘谷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奇勋,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平,男,甘肃省甘谷县人。委托代理人王蓝云,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波诉被告张万平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波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案已与另一案合并审理,原告杨伟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伟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丁俊子

审 判 员  王秀林

代理

审判员  刘雪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