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谷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杨伟波,男,甘肃省甘谷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奇勋,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平,男,甘肃省甘谷县人。委托代理人王蓝云,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波诉被告张万平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波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案已与另一案合并审理,原告杨伟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伟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丁俊子
审 判 员 王秀林
代理
审判员 刘雪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