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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719号

张松良与陈伟东、郑法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松良,陈伟东,郑法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719号

原告:张松良,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许挺女,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系原告妻子。

被告:陈伟东,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郑法仙,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良与被告陈伟东、郑法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松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松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朱蕴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