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719号
原告:张松良,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许挺女,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系原告妻子。
被告:陈伟东,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郑法仙,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良与被告陈伟东、郑法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松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松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朱蕴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