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46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魏怡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魏建华,该小组组长。上诉人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392号,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卢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上诉人卢某某预交),减半收取231.5元,由上诉人卢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雷 雯
代理
审判员 马 玺
代理
审判员 朱筱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