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29号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家大厦19-5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5579-9。法定代表人陶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钊,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艳,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温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