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81民初488号原告陈金生,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徐长才,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生与被告徐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长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金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敏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