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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民初488号

陈金生与徐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金生,徐长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81民初488号原告陈金生,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徐长才,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生与被告徐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长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金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敏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