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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财保112号

方仁国与重庆市瑞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长均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方仁国,李长均,重庆市瑞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聂坤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财保112号

申请人:方仁国,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

被

申请人:李长均,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

申请人:重庆市瑞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朵力名都10栋4-6-3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均,职务经理。

被

申请人:聂坤显,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方仁国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长均、重庆市瑞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聂坤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方仁国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方仁国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谢钦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博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