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515号
原告:史正仙,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杨守奇,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杜宏燕,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史正仙诉被告杨守奇、杜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杨守奇、杜宏燕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万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