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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515号

史正仙与杨守奇、杜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正仙,杨守奇,杜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515号

原告:史正仙,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杨守奇,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杜宏燕,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史正仙诉被告杨守奇、杜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杨守奇、杜宏燕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万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