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胥岳亭,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濉溪县徐楼中心学校教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纺路家天下小区。
被执行人:范海洲,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淮北市相山区洪山路12号38栋1单元。
被执行人: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海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胥岳亭与被执行人汪静、范海洲、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汪静、范海洲、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查封了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酒坛、托盘、合力叉车、螺杆空压机等设备,胥岳亭申请暂缓对上述股权及设备的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1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继东
代理
审判员 吴邦海
代理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