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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242号

(2016)甘0802民初124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242号原告柴启春。被告张希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启春诉被告张希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柴启春的起诉。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马文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