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384号原告济南海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孙村片区飞跃大道(12号路)北侧、春博路(4号路)东侧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褚兴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峰峰,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风呐,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立厂,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海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立厂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海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海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海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济南海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猛
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
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