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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996号

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廷武、张文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张廷武,张文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程海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廷武,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16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张文菊,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22日,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2015)南市执字第210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廷武、张文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廷武、张文菊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2015)南市执字第21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凌云

审判员  王红军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庞秀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