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吕国军,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孙凤英。被执行人木兰县建国乡广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木兰县建国乡广信村。法定代表人冷国新,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吕国军申请执行木兰县建国乡广信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及利息16706元,因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国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连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