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异7号案外人郭世强,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萧县。案外人孙露,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萧县。案外人毛洪海,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萧县。申请执行人蒋首民,男,1954年9月出生,汉族,住萧县。被执行人刘恒新,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住萧县。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波,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萧县。申请执行人蒋首民与被执行人刘恒新、王雪梅、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皖1322民初8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恒新名下位于萧县的石子30万吨。2016年4月19日案外人郭世强、孙露、毛洪海提出执行异议。现双方当事人和解,案外人郭世强、孙露、毛洪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郭世强、孙露、毛洪海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鸿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贾春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