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479号
原告:隋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朱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鑫 来自
隋丽佳,朱春阳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479号
原告:隋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朱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