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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479号

隋丽佳,朱春阳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隋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479号

原告:隋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朱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