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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字405号

季洪涛与倪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洪涛,倪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405号申请执行人季洪涛。被执行人倪勇。申请执行人季洪涛与被执行人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2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倪勇结欠申请执行人季洪涛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两分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6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267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7000元,并冻结被执行人倪勇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18567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2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玉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