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1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绍东,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同兴镇蒲家沟村*组,逮捕前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绍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绍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邓绍东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闯入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湘云村九组28号被害人邓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100元,男式黑色沙驰牌手提包1个、三星数码相机1台、银色戒指1对。经鉴定,被盗黑色男式沙驰手提包价值3600元;三星相机价值1250元。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邓绍东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闯入株洲市芦淞区曲尺村下岭组被害人邓某某的家中,盗走华为手机1台。被告人邓绍东于2016年1月2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邓绍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某、邓某某甲的陈述、报案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指认赃物照片,株天价认鉴字[2016]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及物证登记表,(湘株)公(刑)鉴(法物)字[2015]1677号、[2016]129号鉴定文书,株洲市DNA数据库比中情况通知单,(2014)东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2015)狱字第92129468号释放证明书,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告人邓绍东的供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绍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绍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邓绍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绍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邓绍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邓绍东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绍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欧阳建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屈 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